為規范我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我們牽頭起草了《安徽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地址:合肥市長江中路333號,郵編:23006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傷預防暫行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兼傳真):0551-62673981
三、電子郵件:ahgsbxc@126.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4日。
2020年11月19日
安徽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
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及《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本辦法適用于由工傷預防費列支的工傷預防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主體申請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應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調劑金足額上解的
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設區的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二章 工作機制和專家庫
第四條 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財政部門作為成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組織項目遴選并推動項目實施。
第五條 建立工傷預防信息通報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通報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成立工傷預防咨詢專家庫,專家庫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部門推薦的專家中擇優組建,負責在工傷預防項目遴選中提出評審意見、在項目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并提出評估意見等。
第七條 工傷預防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屬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身體健康,愿意參加工傷預防及相關工作;
(四)其他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所需具備的條件。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實施與評估
第八條 設區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近三年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行業、企業、工種、傷害類型等情況,統籌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面向行業和大中型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相關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向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面向社會組織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設區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5月底前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績效目標等材料。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從工傷預防咨詢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三人以上的單數)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委會,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委會可采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委會的評審意見,設區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每年7月底完成。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預防項目確定情況編制下年度工傷預防費支出計劃,并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年度預算按規定批準后,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請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其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一)直接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與所在設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嚴格履行協議。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服務協議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按照“誰委托、誰監管”的原則,委托方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第三方機構嚴格履行協議,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定期上報項目進展情況。服務合同應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設區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業務范圍包括相關宣傳和(或)培訓業務;
(三)從事宣傳和(或)培訓業務兩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無違法記錄;
(四)具有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硬件設備、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并在既定目標范圍內宣傳全覆蓋。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工傷預防知識知曉率≥85%;用人單位和職工滿意率≥90%;培訓后跟蹤回訪6個月,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下降20%以上。
工傷事故發生率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或項目實施期間,用人單位工傷事故人數與職工總人數的比值。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委托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評估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的方式,對照績效目標確定的指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達到績效目標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四章 項目結算
第十八條 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及時辦理費用結算。結算時,工傷預防服務機構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批復文件、宣傳培訓通知、邀請授課函件或有關批件、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表、招投標材料、影像、原始明細單據和電子結算單憑證、培訓教材和課件、項目總結報告、評估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對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支付30%-70%預付款。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等規定執行。
相關單位、個人在工傷預防工作中涉及經濟往來的,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項目遴選、驗收評估專家勞務費、產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委托第三方產生的評估驗收費用,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由牽頭組織的單位或部門按照相關標準支付。
第五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指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與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簽訂協議及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做好費用審核和結算等工作。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對其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將項目進展和成效等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協議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四)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五)工傷預防項目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傷預防項目支付和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預防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工傷預防專家應簽訂評審評估承諾書,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簽名確認,并嚴格遵守獨立、保密、回避和廉潔的規定開展評審評估工作。專家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專家在評審評估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當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實施。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